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終止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終止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證監會)對于因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而取得的現金的會計核算規定,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因票據貼現取得的現金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確認為一項借款。
那么,什么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呢?
附有追索權已貼現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于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信用等級不高的銀行承兌,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1.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2.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用于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為一項借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按攤余成本對銀行借款進行后續計量,貼現息應在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之間分攤確認利息費用。
1)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利息調整
貸:短期借款
2)按期攤銷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利息調整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銀行承兌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票據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