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使用過的設備出口退稅政策
生產企業出口使用過的設備出口退稅政策
一、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使用過的設備適用免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使用過的設備適用免稅政策。
二、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使用過的設備,能否退稅須區分情況
1.企業購入設備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適用免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購入設備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使用一段時間后出口該設備適用免稅政策。
2. 企業出口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實行增值稅免退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3.企業出口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購進的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且用于生產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免抵退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
第二條、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